1.
會名
 


本會名稱為「瑪利諾修院學校小學部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2.
會址
 


本會地址為九龍九龍塘窩打老道130號。

 
3.
定義
 

「會員年費」即是每名普通會員每年須預繳之會費,會費由執行委員會決定。會籍由每年9月1日開始,有效期為12個月;
「委員」即是根據會章條款,被選出或被委任之執行委員會成員;
「會章」即是本會的會章。本會會章以經本會召開之會員大會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準;
「財政年度」即是本會的財政年度,始於每個西曆年的7月1日,直至下個西曆年6月30日結束;
「會員」包括「普通會員」、「當然會員」及「榮譽會員」;
「學校」即是瑪利諾修院學校(小學部);
「任期」即是委員於執行委員會服務的任期,始於本會週年會員大會閉會,而止於下一年週年會員大會閉會。

 
4.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A. 提倡學校與家庭的密切聯繫,從而促進家長、教師及校方之間的合作;

B.
加強家長、教師及學校之間的溝通渠道;

C.
討論彼此皆關注的問題,以協力改善學生福利,並使學校受惠。

 
5.
會籍
 


A.
會籍

(a) 本會設有三類會籍,資格如下:

  • (i) 普通會員
    現今有孩子在本校就讀之家長或合法監護人皆有資格成為普通會員;如某家長或合法監護人現有多於一名孩子就讀本校,他只擁有會籍一個。
    不受上文所限,任何在任之委員,如他被選出時,他的孩子正就讀本校小學六年級,他的會籍則與其委員任期同期,延續至下次週年會員大會閉會為止。
  • (ii) 當然會員
    包括校監、校長、副校長及學校所有教師。
  • (iii) 榮譽會員
    凡對學校或本會貢獻良多的任何人士(包括瑪利諾修女、歷任校監、校長、副校長及本會主席,但亦可以是上述以外的人士),皆可被執行委員會邀請成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的任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b) 凡欲成為會員的人士,須使用執行委員會採納之表格進行申請。


B.
會費

(a) 所有普通會員必須在成為會員時繳交會員年費。已繳交會員年費的普通會員,可享有投票權及會章所賦予的權利。執行委員會可按需要修訂會員年費。

(b) 以下類別的會員可永久豁免繳交會員年費:

  • (i) 當然會員;及
  • (ii) 榮譽會員。
(c) 不論何時加入本會,普通會員須於入會後14天內全數繳交會員年費。

(d) 會員年費須以執行委員會規定的方法繳交。執行委員會可隨時修改方法。

(e) 每位會員,不論他有多少個孩子正就讀本校,他每年只需繳付一份會員年費。

C. 會員權利及責任

(a) 所有普通會員皆享有以下權利:

  • (i) 參與本會舉辦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 (ii) 於本會的會員大會投票;
  • (iii) 投票選舉執行委員,或當選成為執行委員;
  • (iv) 於會員大會提出及和議任何動議;
  • (v) 會章賦予的權利。
    * 無論他有多少個孩子正就讀本校,每名普通會員在所有會員大會只有一票投票權。

(b) 所有當然會員皆享有以下權利:

  • (i) 參與本會舉辦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 (ii) 於本會的會員大會投票;
  • (iii) 投票選舉普通會員成為執行委員;
  • (iv) 被委任為委員;
  • (v) 於會員大會提出及和議任何動議;
  • (vi) 會章賦予的權利。
    *每名當然會員於所有會員大會只有一票投票權。

(c) 所有榮譽會員皆享有以下權利:

  • (i) 參與本會舉辦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 (ii) 於本會的會員大會投票;
  • (iii) 投票選舉普通會員成為執行委員;
  • (iv) 於會員大會提出及和議任何動議;
  • (v) 會章賦予的權利。

(d) 每名會員的權利純屬個人擁有,不可私下或以法律途徑轉授他人。不論何由如果他已不再是會員,其會員權利亦將終止。

(e) 本會所有會員須負以下責任:

  • (i) 遵守本會會章;
  • (ii) 遵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決定;
  • (iii) 普通會員須繳交會員年費。
  • (f) 任何當然會員,如果兼為該校學生的家長或合法監護人,他將只享有當然會員的權利,並於會員大會上只有一票投票權。
  • (g) 所有已繳的會費不可轉讓。
  • (h) 本會不可干預學校政策。
  • (i) 如無執行委員會書面同意,會員不可在任何活動中使用本會的名稱。

D. 本會一概不退還任何已繳交之會員費用。

E. 辭退及廢除會籍:

(a)

  • (i) 任何會員可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辭退其會籍,辭退會籍於收到通知書當日或於通知書中所列明的日期起生效;除非該通知書另有確切說明,則辭退會籍並無須經由執行委員會接受方可生效。辭退會籍亦無損各方在辭退會籍之前已經取得的權益。
  • (ii) 任何普通會員,如果他所有就讀本校的孩子已退學或離校,其會籍將會被自動取消。

(b) 執行委員會遇到以下情況,在經已獲得提供足夠証據後,可行使單獨及不受干預的酌情決定權廢除個別會員的會籍:

  • (i) 該會員違犯會章;或
  • (ii) 該會員的行為使本會的資產受威脅或損害;或
  • (iii) 該會員不幸患上精神病,或精神心智變得不健全;或
  • (iv) 該會員作出不利於或損壞學校及/或本會之利益及/或聲譽的行徑;或
  • (v) 在本會已發出通告催促下,該會員不履行義務繳付拖欠本會之款項。
(c) 該個別會員於執行委員會決定廢除其會籍前,應享有答辯機會。執行委員會在考慮其答辯後(如有),所作出的乃最終決定。

(d) 任何會員,不論何由,已退出本會,但仍欠本會款項,必須償清款項。他必須向本會交還所有在其操控下但屬於本會的財產或令這些財產得以交還。如會員終止其會籍,不論何由,本會將不退還會員年費或任何其他費用。


  6. 架構
   


A.
會員大會

(a) 在條款6C的規限下,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的權力架構。本會所有事務將由執行委員會管理。執行委員會可依據需要,使用經費作本會宣傳推廣、成立及註冊之用。執行委員會可利用本會所享有的權力,為本會及/或以本會名義從事一些本會有權作出及實行的行為,除非該等行為由會章規定,必須要由會員大會作出及完成。

(b) 除日常的常務會議外,本會每年必須舉辦一次週年會員大會。週年會員大會以外再舉行的會員大會,則稱為非常會員大會。週年會員大會的舉辦時間及地點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執行委員會亦可議決在適當的時間和地點召開非常會員大會。

(c) 週年會員大會進行的事項如下:

  • (i) 通過或修改本會會章;
  • (ii) 查核及通過本會上年度的會務報告及財政報告;
  • (iii) 委任由執行委員會提名的義務核數師及義務法律顧問;
  • (iv) 宣佈被委任為委員的當然會員;
  • (v) 從參選的普通會員中選出委員;及
  • (vi) 討論執行委員會所提出的其他事項。

(d) 義務秘書須於會議召開前14天發通告予各會員,列明會議地點、日期及時間;如有特殊事項,須列明所關何事。如果意外地未有發信給個別會員,或個別會員沒有留意通告以致未能出席,他無權使任何會議之決定或進行之事項失效。

(e) 在任何會員大會,如果出席人數少於法定人數,會議將不討論任何事項。法定人數即是:三十位普通會員,或會員總數的十分之一,兩者取人數較少的一個作為法定人數。此外,各會員必須親身出席,方被計算在內。任何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由會上親身赴會的會員以投票決定,少數服從多數。而以下事項,必須得到親身赴會的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票數,方可通過:

  • (i) 修改會章;
  • (ii) 撤除任何委員職務(校長及副校長除外);
  • (iii) 解散本會。

(f) 會員大會通過之任何決議不應與本會的宗旨不一致。

(g) 如果該會員大會是因會員要求下召開,但開會後半小時與會人數仍少於法定人數,該會議將被取消。在其他情況,該會議可以延期舉行。舉行日期應為原來舉行日期後一個月內。執行委員會主席須決定時間及場地,並與義務秘書協商,使其有充裕時間(至少14天),向會員發出通知。如果該會議已延期舉行,但開會後半小時出席人數仍少於法定人數,法定人數將更改為等同親身與會會員之人數。

(h) 如果有不少於三十名普通會員集體書面要求召開非常會員大會,執
行委員會主席須於收到書面要求後21天內召開非常會員大會。該 書面要求須言明會議將討論之事項,並經所有要求者簽署。該會議應只討論與討論議題有關的項目。必須在召開該會議前14天通知會員。

B. 執行委員會

(a)

  • (i) 執行委員會之人數須不少於17人,其中至少須有9位普通會員及8位當然會員;而普通會員之人數必須多於當然會員一名。
  • (ii) 執行委員會中被選出或被委任的人數,由每年的執行委員會決定。
  • (iii) 當然委員必須包括校長及副校長。學校可於週年會員大會召開前委任其他當然委員。學校有絕對權力撤除或委任任何一位當然委員。

(b) 執行委員會成員須作內部選舉,在他們當中選出以下職銜:

  • (i) 主席一名,須為普通會員;
  • (ii) 副主席兩名,一名須為普通會員,另一名為本校校長;
  • (iii) 秘書兩名,須為普通會員;
  • (iv) 司庫兩名,一名須為普通會員,另一名為本校副校長。

其他職位如下:

  • (i) 聯絡主任;
  • (ii) 康樂主任;
  • (iii) 總務主任;及
  • (iv) 學術主任。
    *每年的執行委員會有權決定上述職位如何組合。

(c) 主席須負責帶領執行委員會所有會議及會員大會。如主席因事未能出席任何執行委員會的會議或會員大會,兩位副主席之其中一位須暫代主席的職務。如果在任何執行委員會的會議或會員大會上,主席及兩位副主席皆未能出席,該會議將延期舉行。

(d)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要舉行三次委員會會議。執行委員會任何會議在開始時和進行期間,須取得法定人數才可討論任何議題。法定人數必須是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一半,其中須有四名當然委員。所有委員必須親身出席,方被計算。如與會人數少於法定人數,所有決定將不生效。任何須以投票決定之決議須得多數親身赴會的委員通過贊成才能生效。

(e) 如任期屆滿,所有委員須離任。但離任之委員可再參加競選。除當然委員,所有委員不得連續在任多於三屆。

(f) 執行委員會有權填補委員會內的職位空缺,填補之方法如下:

  • (i) 如果該職位本由普通會員擔任,此職位空缺須由普通會員填補;及
  • (ii) 如果該職位本由當然委員擔任,此職位空缺須由學校提名的當然委員填補。
    被委任填補職位空缺的委員須在離職委員餘下的任期內服務。

(g)

  • (i) 校監及一名瑪利諾修女代表將擔任委員會的顧問。
  • (ii) 執行委員會有權隨時委任有能者擔任顧問。

(h) 執行委員會可隨時委任適當的工作小組,由會員組成,並授予權力,亦可隨時撤回其權力,及解散所有或部份工作小組。

  • (i) 執行委員會任何會議的投票中,如果票數相同,主席有權行使決定性的一票。
  • (j) 所有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職務為義務性質,其委員或組員將不獲薪酬。

(k) 根據下列事實,個別委員須自動離職:

  • (i) 他已非會員;或
  • (ii) 他精神心智變得不健全;或
  • (iii) 他已書面通知本會辭職;或
  • (iv) 執行委員會經投票,以不少於三分二出席委員的大多數決定撤除他的職務。此條款不應用於校長及副校長身上。
    *本會亦可透過會員大會的投票,以不少於四分三出席會員的大多數通過,在其任期屆滿前,撤除任何委員的職務(校長、副校長除外)。在該會議舉行前14天,動議者必須呈交其動議予義務秘書及動議意圖撤除的委員,並列明動議的原因。該委員有權以書面答辯或於會員大會上親身辯護,會上一旦決定撤除該委員之職務,必無反顧。職位空缺須依據會章所規定填補。

C. 校董會若認為本會任何決定有損學校聲譽、權利及利益,有權否決。

  7. 財政
   


A. 本會任何經費、收入及財產,不論來源,必須用於符合本會會章上列明的宗旨或推廣本會宗旨的常規開支、活動及事項上。

B.
司庫必須在每次執行委員會會議上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

C.
執行委員會有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由本會經費捐獻任何款項予學校,作頒發獎學金或獎勵之用,或推動本會達成其宗旨。執行委員會可隨時決定一數額,如捐款低於該數額,校長有權決定用途;如捐款高於該數額,則只有校董會才有權決定其用途。

D.
本會須在本港一間或多間持牌銀行開設戶口,執行委員會有權隨時決定開立戶口之數目及銀行。除非執行委員會另作安排,所有支票必須由兩名簽署者簽署,包括一名普通會員及一名當然會員,而他們必須為主席、副主席或司庫。

E.
任何給本會的捐款及財政支援須得執行委員會的同意。倘若執行委員會拒絕接受,無需說明原委。

F.
任何已繳之會費或捐贈,本會一概不退還。

  8. 義務核數師
   
執行委員會有權提名任何適合人選為本會的義務核數師。義務核數師須在每財政年度至少審核本會的收支帳及資產負債表一次。

  9. 義務法律顧問
   
執行委員會有權提名任何適合人選為本會的義務法律顧問。

  10. 修改會章/解散本會
   
A. 任何修改本會會章的決定,必須先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並於會員大會中得到親身出席會員多於四分之三的票數支持。如有修改,須立即通知校董會。

B.
在會員大會中取得多於四分之三的親身與會會員贊成,方可通過解散本會。本會解散,並還清所有債務後,餘下的任何資產將不會分發予任何本會會員,而撥歸學校。

  11. 性別
   
在本會章中,如果不違反主旨和內容,則單數的用字也包括眾數,反之亦然;而任何性別的用字也包括所有性別。
 


注意:中文文本僅供參考,中、英文文本如有歧義,應以英文文本為準。